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業據被告分別坦承在卷,復有被害人 張映文 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並有行動電話、存簿、印章、身分證、金融卡扣案足憑,另有匯款及手機照片等件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有「 阿久 」、「 阿虎 」等共犯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再被訴犯罪事實高達85件,另有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逾17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96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著自97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