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而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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