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以國 律師複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
乙○○庚○○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務必提出歷次書狀之磁碟片(被告業已提出)。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