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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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7號
原 告 王富山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人 李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
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吳忠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宗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