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英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英賢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賴英賢行為後,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法定刑業經修
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
0000號令公布,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修正後將罰金刑部
分由「300元以下」提高為「9,000元以下」,本案經比較新
舊法適用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
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被
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7月18日
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
罪,經本院於107年3月13日以106年度易字第4765號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嗣於106年10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有期徒
刑,於107年11月12日假釋出監,107年12月17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論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與刑法累犯之規定
相符,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
告所犯前開竊盜案件與本案侵入住宅之犯行,二者罪質不同
,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之情,尚無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私領域空間,無故侵入告訴
人住所,妨害告訴人住屋權,干擾破壞告訴人住居之隱私,
所為實非可取;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861號
被告賴英賢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英賢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7年11月12日假釋出
監付保護管束,於107年12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
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
犯意,於108年12月6日上午8時30分許,未經 張美珠 同意,
擅自進入張美珠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2樓屋內,嗣經張美珠察覺賴英賢在上址屋內,而報警當場
查獲。
二、案經張美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英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美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
人之指認相片、現場照片等在卷為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居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
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
權利,而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
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進入他人之
住宅而言。查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
核被告賴英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檢察官柯學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家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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