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6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美惠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