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6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美惠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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