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1號
原 告 天下至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基曜
被 告 有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樹斌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天下至尊社區管理規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
,應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見司促字卷第41頁
),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