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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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丙○○
甲○○乙○○相對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335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17,33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呂欣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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