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玩具小瑪琍壹台(含IC板)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所犯賭博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95號),扣案賭具電動玩具小瑪琍1台(含IC板)及賭資新台幣1,400元,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扣案物品,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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