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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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子○○○即 蘇麗珠 被告遠東商銀年籍被告彰化銀行年籍、住居所不明被告第七銀行年籍、住居所不明被告甲○○○年籍被告萬安公司年籍、住居所不明被告乙○○○年籍被告匯豐銀行年籍、住居所不明被告辰○○年籍被告卯○○年籍被告寅○○年籍被告戊○○年籍被告己○○年籍被告辛○○年籍被告丙○○年籍被告壬○○年籍被告丑○○年籍被告丁○○年籍被告庚○○年籍被告癸○○年籍被告 江淑鈴 年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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