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3,315元。。
二、訴訟代理人受再審原告委任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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