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05號、95年度偵字第16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貳拾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134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共26張(95年度綠保管字第1898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盜版光碟片26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8頁),並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134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