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