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1號聲請人 張曜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勝吉邱富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