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61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林士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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