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6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柏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總淨重壹點零肆捌公克)暨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柏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吳柏霖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30日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份及查獲暨扣案物品照片8張。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吸食器1組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0月2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364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三、被告有前述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2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逕予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4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徒刑後,仍不知戒惕,且尚有多次施用毒品前案紀錄,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澈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殊應予譴責;惟念及其於警詢、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兼衡其自陳勉持之經濟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扣案之白色結晶5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驗後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自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復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88公克│0.178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63公克│0.254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15公克│0.204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17公克│0.207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214公克│0.205公克│└──┴─────────────┴───┴─────┴─────┘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