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請人 陳榮貴 相對人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5年4月
21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5年5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資新臺幣(下同)28萬元,詎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給付任何款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於105年5月20日前應給付聲請人28萬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