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152號
原   告  白啟忠 即三發煙酒飲料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0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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