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81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張依菱
被 告 張國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國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