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6日│97年10月12日│97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932號│字第1727號│字第172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5號│97年度訴字第1285號│97年度訴字第1285號││審││││││├───┼─────────┼─────────┼─────────┤││判決│97年10月21日│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5號│97年度訴字第1285號│97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確│97年11月15日│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同左│││第1128號(施用毒品│第83號││││部分因未上訴而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