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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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