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戊○○
乙○○
丁○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戊○○、乙○○、丁○、甲○○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994,114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550元、1,000元、1,000元、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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