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18號聲請人乙○○
辛○○甲○○丁○○戊○○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丙○○
1相對人庚○○
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許佩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