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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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 黃幸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徵7,37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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