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