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5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天臨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蔡天臨(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民國104年6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蔡天臨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天臨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蔡天臨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蔡天臨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天臨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天臨係聲請人福德平宅拆遷安置於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之獨居長者,其於民國104年6月13日病逝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並遺留有財產,而被繼承人依戶籍資料所載並無繼承人,是否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於1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處理其所留遺產,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長者遺款具領簽收單、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從而,本院考量被繼承人在臺無法定繼承人,且遺有現金等財產,為避免該遺產因無人管理,致影響公益,故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經聽取關係人意見後,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蔡天臨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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