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張俊謀
被   告  卓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卓秀貞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設在高雄市○○
區○里里○○路○○巷143之2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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