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6號
原   告  沈智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佩玲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00元(原告所提
出之證物七估價單參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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