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上訴人即原告壹世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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