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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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抗告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新北市三峽區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撤回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三項,當然發生喪失其上訴權之效果,至其撤回上訴之原因,是否由於兩造間成立訴訟外之和解,及其和解有無撤銷原因,均與撤回上訴之效果毫無影響。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於原法院審理中,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明撤回上訴外,並出具撤回上訴聲明狀(見原法院卷第一一九、一二二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當然喪失上訴權。抗告人以其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峽區公所達成就系爭土地另訂新租約之共識始撤回上訴,嗣相對人無意訂約,聲請續行訴訟。原法院認抗告人已撤回上訴,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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