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雪妹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燕龍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