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大和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大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大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以文字、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罪。被告曾因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0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公然販賣六合彩明牌供人簽賭,助長賭博風氣,敗壞社會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販賣明牌之時間不長、規模非大,危害程度尚屬輕微,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