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訴人 沈芬 如被上訴人 何俐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