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貳角,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飛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飛大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對於飛大公司現在及將來概括委任原告以美金三十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下匯票到期之前一日或原告銀行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如債務人遲延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就原告銀行墊付金額按原告銀行指定利率支付利息,並另按中央銀行規定放款逾期違約金標準計付違約金,且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銀行代立約人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下匯票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詎債務人飛大根據上開契約,向原告先後提出開發信用狀聲請書六紙,經原告開發一八0天遠期信用狀,嗣飛大公司上開債務已全部屆期,屢經原告催討,卻迄未清償,尚欠原告港幣二百三十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元二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授信約定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國外押匯、匯票、到期通知單、結匯證實書及保證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飛大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對於飛大公司現在及將來概括委任原告以美金三十萬元為限額,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下匯票到期之前一日或原告銀行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之清償日,如債務人遲延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就原告銀行墊付金額按原告銀行指定利率支付利息,並另按中央銀行規定放款逾期違約金標準計付違約金,且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銀行代立約人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下匯票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詎債務人飛大根據上開契約,向原告先後提出開發信用狀聲請書六紙,經原告開發一八0天遠期信用狀,嗣飛大公司上開債務已全部屆期,屢經原告催討,卻迄未清償,尚欠原告港幣二百三十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元二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收回記錄、授信約定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國外押匯、匯票、到期通知單、結匯證實書及保證書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港幣二百三十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五元二角,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杭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F0~T40附表一┌─┬────┬─────────┬───────────┬────────┬───────────┬────────────────────┐│編│幣別│墊款金額│墊貸日期│到期日│利息│違約金││號│││(民國,下同)││││├─┼────┼─────────┼───────────┼────────┼───────────┼────────────────────┤│1│港幣│十八萬二千二百零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點八八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六月六│││││││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港幣│十七萬七千七百九十│同右│同右│同右│同右││││點一二元│││││││││││││││││││││├─┼────┼─────────┼───────────┼────────┼───────────┼────────────────────┤│3│港幣│四十萬零一百四十九│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止││││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六點四計算之利息│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港幣│十二萬四千七百九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六月二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九點七八元││七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八月│││││││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港幣│十七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右│同右│同右││││九點七六元│││││││││││││││││││││├─┼────┼─────────┼───────────┼────────┼───────────┼────────────────────┤│6│港幣│十六萬零八百五十四│同右│同右│同右│同右││││點四六元│││││││││││││││││││││├─┼────┼─────────┼───────────┼────────┼───────────┼────────────────────┤│7│港幣│十六萬三千八百九十│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八月十二│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自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三││││六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8│港幣│十三萬七千九百一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日││││點二元│││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一│││││││六點四計算之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9│港幣│十三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二││││九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十月│││││││六點四計算之利息│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港幣│六萬五千零七十九點│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九月十九│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二││1││二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港幣│二十六萬一千零六十│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二年九月十五│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九││1││七點八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十月│││││││六點四計算之利息│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港幣│二十三萬四千八百一│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自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1││十四點四元││九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點四計算之利息│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港幣│十萬八千一百八十五│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自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1││點六元│││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點四計算之利息│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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