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戊○○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就附表編號二之未清償本金部分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上開連帶請求被告返還之本金擴張為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四元,其擴張之部分,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邀同被告 林文極 為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金額,其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本息按期攤還,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另借款利率部份,附表編號一借款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五,附表編號二借款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計算,若逾期清償時,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另約定有關清償債務抵充之順序,即被告對原告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原告指定抵充順序。詎被告就附表編號一借款自九十年一月五日起、附表編號二借款自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系爭借款視為到期時之利率如附表所示),經原告聲請法院就被告供擔保之抵押物強制執行後,算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逾期放款收回債權備查簿、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五四六五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一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違約金為調查之結果,亦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李昭彥~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F0~T32附表:
┌──┬──────┬───────┬────────┬───────┬───────┬───────┐│編號│原借貸本金│借款期間│未清償之本金│約定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新臺幣)│(民國)│(新臺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一│叁佰肆拾肆萬│自84.11.06起至│壹佰伍拾肆萬陸仟│週年利率百分之│自九十一年十一│自九十一年十一│││元│104.11.06止│捌佰貳拾陸元│八點四三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二│壹佰陸拾萬元│自87.01.17起至│壹拾陸萬捌仟陸佰│週年利率百分之│自九十一年十一│自九十一年十一││││107.01.17止│伍拾肆元│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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