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源選任辯護人何孟育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大慶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源、楊大慶均自中華民國壹佰肆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源、楊大慶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罪、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7日為執行羈押,並先後於104年7月7日、104年9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黃建源、楊大慶2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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