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 徐方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宏賢劉粲 之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55,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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