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仕成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民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