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韋利 債務人 陳義順 債務人 王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韋利前就讀臺北大學邀同債務人陳義順、王雅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2,48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韋利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7,87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義順、王雅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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