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皇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8萬5,52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萬6,48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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