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羅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羅禮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羅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確定,而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丙字第2683、274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
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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