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705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元,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