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三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於肇事後,在車禍現場對到場處理員警 吳國全 表明為肇事車輛駕駛人,自首而接受裁判」;並就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車禍現場對到場處理員警吳國全表明為肇事車輛駕駛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並經本院電詢本案到場處理員警吳國全查明屬實,有本院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