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士檢刑保字第98000373號)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