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78號
原   告  林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智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蔡智宇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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