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張倩
張淳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被告 張柏暉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原告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聲請續行,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和解筆錄1份為證,應堪信為真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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