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原告 趙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禹間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應繳之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調解所繳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