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 楊清安 即 楊清漢 被告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被告 張瑞玉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古仁鋒 被告 楊炎煥
楊鑫泉 楊善富 陳正義 楊清地 謝美惠 湯國亮 湯彭秀英 湯國皎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貳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12筆土地,嗣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並聲明:(一)被告陳正義應將新竹市○○段○○○○○○○○號土地回復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湯國亮應將新竹市○○段○○○○號、師院段639、653、675、676地號土地回復登記予原告;(三)被告湯國亮應將新竹市○○段○○○○○○號(應有部分均各1/4)、延壽段933、934地號(應有部分均各1/4)土地回復登記予原告;並表明麗園段41地號土地無法請求返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3頁)。茲依原告上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7934萬3,992元(計算式如附表),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49號卷第30至32、52頁),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萬0,2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
┌──┬──────────┬──┬──────┬────┬─────┬───────┐││土地座落││面積│102年1月│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編號├───┬───┬──┤地目│(平方公尺)│每平方公│(C)│(計算式:A×│││縣市○段│地號││(A)│尺之公告││B×C)││││││││現值(B││││││││││)│││├──┼───┼───┼──┼──┼──────┼────┼─────┼───────┤│1│新竹市○○○段│217│田│772.91│1,700元│1/1│131萬3,947元│├──┼───┼───┼──┼──┼──────┼────┼─────┼───────┤│2│新竹市○○○段│218│田│7004.04│1,700元│1/1│1190萬6,868元│├──┼───┼───┼──┼──┼──────┼────┼─────┼───────┤│3│新竹市○○○段│246│田│3850.60│1,500元│1/1│577萬5,900元│├──┼───┼───┼──┼──┼──────┼────┼─────┼───────┤│4│新竹市○○○段│639│林│14225.32│2,400元│820/14656│191萬0,169元│├──┼───┼───┼──┼──┼──────┼────┼─────┼───────┤│5│新竹市○○○段│653│旱│273│2,400元│1/1│65萬5,200元│├──┼───┼───┼──┼──┼──────┼────┼─────┼───────┤│6│新竹市○○○段│675│林│15270.64│2,400元│1/1│3664萬9,536元│├──┼───┼───┼──┼──┼──────┼────┼─────┼───────┤│7│新竹市○○○段│676│林│4471.62│2,400元│1/1│1073萬1,888元│├──┼───┼───┼──┼──┼──────┼────┼─────┼───────┤│8│新竹市○○○段│933│林│16608.8│1,600元│1/4│664萬3,520元│├──┼───┼───┼──┼──┼──────┼────┼─────┼───────┤│9│新竹市○○○段│934│旱│156.61│1,600元│1/4│6萬2,644元│├──┼───┼───┼──┼──┼──────┼────┼─────┼───────┤│10│新竹市○○○段│41│旱│98.28│1,600元│1/4││├──┼───┼───┼──┼──┼──────┼────┼─────┼───────┤│11│新竹市○○○段│42│林│9218.77│1,600元│1/4│368萬7,508元│├──┼───┼───┼──┼──┼──────┼────┼─────┼───────┤│12│新竹市○○○段│43│旱│17.03│1,600元│1/4│6,812元│├──┴───┴───┴──┴──┴──────┴────┼─────┼───────┤││合計│7934萬3,992元│├────────────────────────────┴─────┴───────┤│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