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祥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被告 陽明峰 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