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 邱福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德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登報道歉並公告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昭伶